岳阳市两化融合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岳阳市两化融合服务联盟》(英文名:Yueyang City Integration Service )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岳阳市两化融合服务联盟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从事两化融合建设、水平测度、咨询、培训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成立联盟旨在促进岳阳地区中小企业与信息化提供方之间交流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经验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创新,引领和带动企业通过两化融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加速产业全面升级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联盟成员服务。本联盟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我们将在主管机关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活动。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于成员单位赞助,以及其他机构的赞助,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办公地址设岳阳市巴陵中路6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联盟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吸收借鉴“”的先进理念,推进“互联网+协同制造”,集聚社会优质资源探索两化融合的新模式新机制。推进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促进经验分享交流。搭建两化融合各方合作平台,促进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及协作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各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
(一)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岳阳市两化融合工作,开展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组织两化融合相关活动;
(二) 通过举办推广活动拓展联盟品牌及影响力,组织本领域内的交流会、案例推介会等活动,促进联盟企业交流及市场拓展;
(三) 增进联盟成员合作,对两化融合方向和企业发展关键问题进行研讨,共同推动信息化更好的结合企业自身发展;
(四) 组织联盟同互联网联盟、电子商务联盟及相关联盟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五) 组织与两化融合有关的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六) 通过“岳阳市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的推介交流平台;
(七) 承担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两化融合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单位会员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化融合服务和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联盟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加入联盟。
第八条 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四)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
(六)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
第十条 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充分尊重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
(五)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如果六个月不履行成员义务,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联盟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人代表等;
(三)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带领联盟更良好和长远的发展。
(三)会长、秘书长等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确认。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盟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示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联盟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联盟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联盟各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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