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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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23日


(岳政办发〔201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5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中缴入市本级金库的税收。

 

第三条  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企业税收增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比上年度递增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独享企业和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比上年度递增200万元以上的分享企业(剔除退税),同时该企业注册2年以上(含2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含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二)奖励标准:市本级独享企业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比上年度递增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分享企业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比上年度递增2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递增额减去奖励起点的净增额2%给予奖励;递增额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上年度市本级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企业,以该企业负增长的前一年度市本级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计算。

 

(三)申报程序。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增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四)奖励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发展奖励资金。

 

第六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岳阳市市长质量奖、地理标志商标、国际商标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含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2.当年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人,奖金主要用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单位的工作经费和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新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国外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获得同一荣誉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2.依法免税或者减税后实际纳税额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的涉农企业(市工商局、市农办证明),不受纳税额限制。

 

3.每新注册一件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国际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市工商局0.5万元、0.2万元、0.2万元、0.1万元;每获得一件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南名牌产品,分别奖励市质监局0.5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申报程序。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四)奖励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发展奖励资金。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争取资金特别贡献奖励。

 

1.奖励对象:向中央、省争取无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奖励标准: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3.奖励程序:申报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争取资金特别贡献奖励申报表》,每年获奖单位不超过10个。

 

(四)奖励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发展奖励资金。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奖励资金从新型工业化引导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市、区(不含县及县级市,下同)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度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其每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加额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8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其中投资1亿元至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二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4.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上市首发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经市金融办确认后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四)奖励资金来源: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

 

第十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奖励项目的个人受奖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经市财政局公示7日无异议后,拨付给获奖者。

 

第十四条  对申报人采取行贿、弄虚作假等非法方式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以及在审批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奖励资金流失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奖励年度从2013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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